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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洪顺与被告姚其红、淮南市金泰元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顺,姚其红,淮南市金泰元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魏洪顺(曾用名方传讯),男,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毛振龙,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其红,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啸,男,1958年6月10日生,汉族,淮南市金泰元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淮南市金泰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206国道上窑段,组织机构代码76081090-3。负责人:马开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啸,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闫梅,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组织机构代码85022772-X。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202、301室,组织机构代码85022521-4。负责人:唐扬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梦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顺与被告姚其红、淮南市金泰元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姚其红、淮南市金泰元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姚其红、淮南市金泰元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洪顺撤回对姚其红、淮南市金泰元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姚心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邸冬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