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安新县鸿发化纤棉有限公司与融秋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县鸿发化纤棉有限公司,融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鸿发化纤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雁翎路,法定代表人魏国辉。被执行人融秋良,农民。安新县鸿发化纤棉有限公司与融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安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融秋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经本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