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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刘术华与周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术华,周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刘术华,女,195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柱民,男,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术华承担,原告刘术华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回原告刘术华12750元。审判员  刘惠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