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中民二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大理中能经贸有限公司、华坪县顺达洗煤厂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大理中能经贸有限公司;华坪县顺达洗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中民二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中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大理经济开发区泛亚汽车城内F楼1-8、1-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刀溧,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坪县顺达洗煤厂。住所云南省华坪县石龙坝镇尾巴村。法定代表人杨秀顺,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勇,云南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华坪县顺达洗煤厂诉原审被告大理中能经贸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华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华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大理中能经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理中能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刀溧、被上诉人华坪县顺达洗煤厂的法定代表人杨秀顺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坪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华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姚中梁审判员 李炳祥审判员 普丽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和八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