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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范洛洛诉胡慧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洛洛,胡慧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范洛洛,男,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胡慧洋,女,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洛洛诉被告胡慧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洛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洛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