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范洛洛诉胡慧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洛洛,胡慧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范洛洛,男,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胡慧洋,女,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洛洛诉被告胡慧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洛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洛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