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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雍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雍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436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雍某,委托代理人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雍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9元,本院退付原告69元。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人民陪审员  成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