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周思衡与周仲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思衡,周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周思衡,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7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周仲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1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周思衡与周仲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