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行非诉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马伟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礼泉县国土资源局,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礼行非诉审字第00002号申请人礼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礼泉县西兰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赵志伟,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系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高增战,系该局阡东执法中队中队长。被申请人马伟,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礼泉县烽火镇跃马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307032010。本院在审查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马伟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中,对申请人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礼国土监字(2014)第1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礼国土监字(2014)第1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马伟承担。本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审判长 :苟选利审判员 : 裴 静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袁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