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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得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18号原告刘得涛。委托代理人张静华,无锡市新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77号锦绣大厦四楼。负责人李沁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得涛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得涛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得涛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得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得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