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申请执行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大道147号,组织机构代码:71183678-7。负责人:袁连春,行长。被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一案中,因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2014)峨眉民破(预)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德军审判员 宋学文审判员 袁晓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