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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69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12月7日,我与被告李某某按乡俗典礼同居,2006年收养长女李红某,2006年3月13日出生,2007年9月9日生育次女李某霞。因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经常争吵,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两个子女的抚养事宜。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但我是想一家人团聚。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7年12月7日按乡村民俗典礼同居,2006年收养长女李红某,2006年3月13日出生,2007年9月9日生育次女李某霞,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事逐步产生矛盾。2012年春以后,二人基本分居生活,长女随被告李某某一起生活,次女随原告杜某某一起生活。2014年春节原、被告在右玉县董半川一起共同生活了十几天后,原告带着两个女儿回平鲁区井坪镇生活,期间,被告李某某偶尔也探望、小住,但原、被告关系未能和好,2014年12月1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两个女儿的抚养问题。上述事实,原、被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7年未办结婚手续按乡村民俗典礼同居,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至于两个女儿的抚养问题,原、被告都愿意直接抚养两个女儿,我院虽多次做调解工作,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从原、被告的经济收入,家庭生活环境,照顾子女的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女儿,既对自己的工作、劳动影响小,又有精力、时间照顾女儿。即使如此,原、被告对每一个女儿仍有探视、抚养、教育等的权利和义务,相互间应予配合。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长女李红某随被告李某某一起生活,并自负抚养费,次女李某霞随原告杜某某一起生活,并自负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海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