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减(假)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邹帮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帮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减(假)字第00065号罪犯邹帮天(绰号“老帮”),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系克拉玛依旧货市场临时务工人员,暂住克拉玛依市旧货市场民品*号院(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1989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脱逃罪被新疆博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04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克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帮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邹帮天限制减刑。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新刑二核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4日以罪犯邹帮天在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帮天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且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12日获2013年下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12日获2013年第三季度表扬奖励;2014年1月20日获2013年第四季度表扬奖励;2014年4月18日获2014年第一季度表扬奖励;2014年7月28日获2014年第二季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邹帮天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邹帮天的刑罚自2014年9月26日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疆华代理审判员 崔 瑜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