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法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林飞与李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飞,强英杰,强长义,李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易法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王林飞,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易县人。被执行人强英杰,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满族,易县人。被执行人强长义,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满族,易县人。被执行人李春丽,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易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李春丽银行存款。2、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