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应华伟与长沙中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鲁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应华伟;长沙中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鲁滨;陈昌浩;陈曦;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怀鹤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应华伟,1981年4月9日。 被执行人长沙中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87号金色华庭B9118室。 法定代表人陈鲁滨,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鲁滨。 被执行人陈昌浩。 被执行人陈曦。 被执行人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兴威名座1712房。 法定代表人陈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应华伟与长沙中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鲁滨、陈昌浩、陈曦、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短时间内无法拍卖、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开民一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明华 审判员 黄雄剑 审判员 马宏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美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