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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振洲、刘桂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振洲,刘桂生,王芹堂,王文忠,冯连河,冯连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146-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栋。职务:该社职工。被申请执行人:张振洲。被申请执行人:刘桂生。被申请执行人:王芹堂。被申请执行人:王文忠。被申请执行人:冯连河。被申请执行人:冯连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振洲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08)聊东商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彩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