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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杨廷芳与王殿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书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廷芳,王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杨廷芳,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王殿发,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杨廷芳与被执行人王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7)盘双民一合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殿发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00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