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徐凤玲、徐李海与叶世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玲,徐李海,叶世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徐凤玲,女,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徐李海,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海岩,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世群,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玲、徐李海诉被告叶世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玲、徐李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两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晖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