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前民初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贵宝诉松原市世豪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宝,松原市世豪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4289号原告张贵宝(曾用名张宝)委托代理人贾景国,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世豪粮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立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兆义,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贵宝与被告松原市世豪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贵宝诉称,被告系粮食收储公司,2013年2月6日至3月16日,原告分别将27800公斤水稻、29800公斤水稻、12480公斤水稻销售给被告,合计欠水稻款140160元,有三枚收购专用票据为凭,水稻款被告并未支付,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水稻款14016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三枚收购专用票据,盖有“松原市世豪米业有限公司”公章,原告未举证证明“松原市世豪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世豪粮贸有限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原告起诉,属诉讼主体不清,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贵宝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