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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盂商初字第4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与郝向军、李林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盂商初字第48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负责人刘立德,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发广,男,太原融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郝向军,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李林燕,女,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系被告郝向军之妻。关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诉被告郝向军、李林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二被告已还清贷款,遂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保全费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明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慧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