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XX强与张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强,张全,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XX强,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张全,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于长江,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3)通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XX强申请执行张全、于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9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全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XX强人民币2000元,余款于2015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申请人XX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岩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邴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