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晓月与李绍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晓月,李绍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李晓月,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净月开发区。原审被告李绍堂,男,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石云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某某与原审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做出了(2013)南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2015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春飞审 判 员 :王长青代理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