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与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立保字第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负责人:孙典卫,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夏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风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邱纪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翼群。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揭阳市区新河路以东、环市北路以南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揭府国用(2011)第000036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揭阳市区新河路以东、环市北路以南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揭府国用(2011)第000036号)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晓青审 判 员 陈少丘代理审判员 卢泽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裕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