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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三明市长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执行裁定书5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长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740-1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长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林一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颜耀军,董事长。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明市长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林青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