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州民一初字第0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黄新影诉赵文才、骆苏朋、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影,赵文才,骆苏朋,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066号原告:黄新影,女,住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郭勇,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才,男,住阜南县。被告:骆苏朋,男,住颍泉区。被告: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颍泉区阜阳工业园管庄路东侧6号。法定代表人:刘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影诉被告赵文才、骆苏朋、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新影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