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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沈阳蓝光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沈阳蓝光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53号原告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孙铁军,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冬梅,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蓝光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高新区浑南产业开发区世纪路37号。法定代表人乔宏。原告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蓝光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宏创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00元,减半收取33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金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