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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黄仕吉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仕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刑执字第51号罪犯黄仕吉,男,1976年4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1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仕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万元。于2005年1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五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1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5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仕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考核中获监狱表扬奖励;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仕吉予以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幼封审判员  杨慧芳审判员  董雁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