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志宣与赵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宣,赵友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周志宣。委托代理人夏本荣,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友勤,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宣与被告赵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周志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