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先军与杨永杰、杨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军,杨永杰,杨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张先军,男,生于1969年5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永杰,男,生于1990年4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志刚,男,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军与被告杨永杰、杨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