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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民申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李奥冰与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小寺村村民委员会、济南灵岩寺饮用天然矿泉水厂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奥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小寺村村民委员会,济南灵岩寺饮用天然矿泉水厂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申字第9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奥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小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小寺村。法定代表人:薛玉禄,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灵岩寺饮用天然矿泉水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小寺村。法定代表人:杨云法,厂长。再审申请人李奥冰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小寺村村民委员会、济南灵岩寺饮用天然矿泉水厂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奥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