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蔺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蔺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范某某。被告: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蔺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