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吴秀英与被告霍银朝、霍振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就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英,霍银朝,霍振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吴秀英,女,住涞源县。被告霍银朝,男,住涞源县。被告霍振飞,男,住涞源县。原告吴秀英与被告霍银朝、霍振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就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秀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霍银朝驾驶的、霍振飞所有的长城牌旅行车(车牌号:冀FJCX**号)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刘某某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所某账号存款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执行,对原告吴秀英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霍银朝驾驶的、霍振飞所有的长城牌旅行车(车牌号:冀FJC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和赠与。二、对刘某某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所某账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思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