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3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于恒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于恒斌,于鲁生,叶彩,温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3437号申请执行人李从,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于恒斌,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于鲁生,男,193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叶彩,女,193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温国庆,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以(2014)开法执字第34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恒斌及共同人张新朝、朱琳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楼1单元1层01号(所有权证0701021021)、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楼1单元2层01号(所有权证0801057250)、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楼1单元3层01号(所有权证号0801003163)房屋三套,现因执行担保人张新朝同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金三百万元,剩余款项在担保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恒斌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楼1单元1层01号(所有权证0701021021)、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楼1单元2层01号(所有权证0801057250)、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楼1单元3层01号(所有权证号0801003163)房屋三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霄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