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周某某,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周某甲,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宋集镇半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