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刘欣、林雪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刘欣,林雪妮,李翠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74号原告: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号。负责人:齐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杰,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欣,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林雪妮,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李翠芹,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被告刘欣、被告林雪妮、被告李翠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三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元,由原告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