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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何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宇,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2月12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