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明菊与陈先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菊,陈先全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199号原告陈明菊,女,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先全,男,194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菊诉被告陈先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菊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巧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