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假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崔海军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假字第20号罪犯崔海军,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海军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崔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崔海军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1年1月在担任靖宇县公安局那尔轰镇派出所民警期间,伙同他人向他人所取好处费6000元后,用那尔轰镇村民未注销户口的信息为有毒品犯罪记录的刑满释放人员违法办理身份证明。又于2011年6月份,利用死亡而未注销户口的户籍资料,为网上逃犯车刚办理身份证明,收受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赃款被收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36分。该罪犯41岁,其姐夫张国录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靖宇县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职务犯罪,主犯,且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海军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