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湄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唐诗远与卢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诗远,卢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唐诗远。委托代理人任诗勇,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卢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诗远诉被告卢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诗远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卢城已经于案外支付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诗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诗远负担。审判员  何在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