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刑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宗晓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宗晓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85号 罪犯宗晓阳,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南刑二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认定宗晓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2010年4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宗晓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11日,该犯因其女友范某某有外遇,经劝告回心转意无效后,遂持刀将其扎死,后欲自杀而未遂。 罪犯宗晓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宗晓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宗晓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延 波 审 判 员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盈 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