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邱书锋、周建华等与张泽民执行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书锋,周建华,周占付,周景怀,张海通,张海亮,邱广田,周占海,周宝华,邱胜庄,周均良,张国迎,李占敏,邱艳军,张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邱书锋,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建华,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占付,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景怀,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海通,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海亮,男,1982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邱广田,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占海,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宝华,男,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邱胜庄,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均良,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国迎,男,1938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占敏,女,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邱艳军,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泽民,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邱书锋、周建华、周占付、周景怀、张海通、张海亮、邱广田、周占海、周宝华、邱胜庄、周均良、张国迎、李占敏、邱艳军向本院撤回了对张泽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王德亮审判员  薛满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