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江,男,1992年8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思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辩护人XX强,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江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水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江及其辩护人XX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9月13日间,被告人吴江与“小飞”(真实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卢某康、罗某胜(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先后窜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及沈海高速公路漳浦县鼓志山隧道等地,用随身携带的小刀等盗剪电缆工具盗窃电缆计7起,其中盗窃既遂6起,数额计人民币103480元,盗窃未遂1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8月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江伙同“小飞”、卢某康窜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官浔溪桥,盗剪桥上的电缆80米(价值计人民币5200元)。窃后,被告人吴江等人将窃得的电缆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销售给厦门市同安区某废品收购站,赃款三人平分。二、2014年9月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吴江伙同“小飞”、卢某康、罗某胜窜到沈海高速公路漳浦县鼓志山隧道,盗剪该隧道的电缆270米(价值计人民币35640元)。窃后,被告人吴江等人将窃得的电缆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厦门市同安区某废品收购站,赃款四人平分。三、2014年9月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吴江伙同“小飞”、卢某康、罗某胜窜到沈海高速公路漳浦县鼓志山隧道,盗剪该隧道的电缆180米(价值计人民币19440元)。窃后,被告人吴江等人将窃得的电缆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格销售给厦门市同安区某废品收购站,赃款四人平分。四、2014年9月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吴江伙同“小飞”、卢某康、罗某胜窜到沈海高速公路漳浦县鼓志山隧道,盗剪该隧道的电缆90米(价值计人民币9720元)。窃后,被告人吴江���人将窃得的电缆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厦门市同安区某废品收购站,赃款四人平分。五、2014年9月1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吴江伙同“小飞”、卢某康、罗某胜窜到沈海高速公路漳浦县鼓志山隧道,盗剪该隧道的电缆50米(价值计人民币9000元)。窃后,被告人吴江等人将窃得的电缆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厦门市同安区某废品收购站,赃款四人平分。六、2014年9月1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吴江伙同“小飞”、卢某康、罗某胜窜到沈海高速公路漳浦县鼓志山隧道,盗剪该隧道的电缆180米(价值计人民币24480元)。窃后,被告人吴江等人将窃得的电缆以人民币9580元的价格销售给厦门市同安区某废品收购站,赃款四人平分。七、2014年9月1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吴江伙同“小飞”、卢某康、罗某胜窜到沈海高速公路漳浦县鼓志山隧道欲实施盗窃时,被高速公路的巡视员李某发现,后接警赶到现场的漳浦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吴江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吴江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旧镇派出所关于抓获被告人吴江的经过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人罗某、卢某、付某、杨某、李某、洪某甲、洪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及漳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电缆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江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的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034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江的部分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的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江多次盗窃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吴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XX强提出被告人吴江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部分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吴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艺鸣代理审判员 李艺文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鸿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