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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雄翔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雄翔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829号罪犯王雄翔。2001年8月21日因持刀伤人被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锡法刑初字第0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雄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锡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雄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雄翔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雄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雄翔,在2014年10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30分。为此,2014年1月、2014年9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雄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雄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八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