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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小洪与叶春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洪,叶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680-1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洪,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叶春明,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春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春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春明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有收入1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叶春明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有收入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