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程文婷申请哈尔滨食为天美食广场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程文婷,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食为天美食广场,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2-8号。经营者尚玉,女,1986年8月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一面街28号新华广场F栋1902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文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食为天美食广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