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景丽与杨世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丽,杨世均,王有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王景丽,女,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何志全,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均,女,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有维,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负责人隗晓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佳,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丽诉被告杨世均、王有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丽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景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黎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