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国辉与赵文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辉,赵文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李国辉,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赵文霞,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李国辉与被告赵文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辉,被告赵文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辉诉称:我在2011年11月27日卖给被告一台货车,价值43,000元,当时被告未支付货款,出具了欠条。后来被告支付了11,500元,剩余31,500元被告至今未付。2015年1月4日,被告又出具了欠条,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买车的欠款31,500元。被告赵文霞辩称:原告所说属实,但我现在手里没有钱。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7日,被告赵文霞从原告李国辉购买一台货车,价值43,000元,被告赵文霞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500元,尚欠余款31,500元,并于2015年1月4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欠款31,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2张)等证据在卷,经开庭审查与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赵文霞在原告李国辉处购买货车,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给付购车款。因被告没有足额偿还该笔欠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购车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文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国辉购车款3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赵文霞负担;诉讼保全费335元,由被告赵文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