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青岛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徐胜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徐胜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青岛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徐胜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42号原告青岛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显俊。被告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被告徐胜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徐胜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新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邴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