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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李分秋与云南大智慧养殖有限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分秋;云南大智慧养殖有限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李分秋,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侯雄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大智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禄劝屏山镇南甸村。法定代表人申正能。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东三环西侧金色交响家园三期1幢A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勇金。原告李分秋诉被告云南大智慧养殖有限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分秋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分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分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80.88元减半收取26590.44元,由原告李分秋承担(免交)。审 判 长  刘昕光审 判 员  蔡 芸代理审判员  熊梓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寸杨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