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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林小燕与陈乡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燕,陈乡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林小燕,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狮市。被执行人陈乡南,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林小燕与被执行人陈乡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10日组织申请人林小燕与被执行人陈乡南到庭进行协商,被执行人陈乡南当庭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且双方对余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林小燕与被执行人陈乡南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