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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安徽何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季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何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季广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安徽何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何飞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鑫,住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季广。被告:季广,住江苏省启东市吕四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何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季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何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何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何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必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